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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3月2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司法厅等部门负责人对《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这是山东省首部关于数据开放领域的省政府规章。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齐延安在发布会上介绍,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山东省积极谋划布局,数据开放数量和容量位居全国前列,数据开放已成为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为促进和规范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活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办法(草案)》于2022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31日以第344号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3条,主要明确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要求,并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公共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从公共数据如何开放的角度,对开放原则、开放流程、优先开放范围、开放分类、清单编制、开放方式、跟踪监测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明确了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基本流程,同时规定了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和鼓励支持的相关要求。

  《办法》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59/202203/d4189140-a630-43ca-bfba-ecae653d927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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