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印发《新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基金,不再单独缴存土地复垦费。矿山企业应将已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欠缴、缓缴的保证金应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每月末应按照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销售收入等综合提取基金;在闭坑前1年提取足额基金,用于矿山范围内尚未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管护工程等。
《办法》强调,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措施。采矿权人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基金提取金额计算的,应当重新计算提取。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的责任和义务不因采矿权灭失而免除;矿山企业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
《办法》要求,采矿权人应将上一年度基金设立、提取、使用等情况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督检查,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档案。矿山企业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可就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