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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通报(九)

发布时间:2022-04-23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期,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宋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7日零时许,长春市绿园区某生鲜超市业主宋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私自驾驶面包车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胡同与光明路交汇处售卖蔬菜,被重庆路派出所执行社会面管控民警当场查获。2022年4月7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宋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杜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7日,白山市居民杜某某在明知白山市人民政府《疫情防控紧急通告》规定白山市浑江区个体工商户全部停产停工、不允许擅自营业的情况下,仍开门经营白山市浑江区金河小区内某超市。2022年4月7日,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杜某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6日,长春市二道区某宠物店老板潘某某明知自家店铺为非疫情保供单位,在接到停业通知后,仍私自营业并且配送宠物及宠物用品。2022年4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荣光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潘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4、李某某、田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6日,长春市二道区某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某违反长春市疫情防控关于不允许商店线下营业售卖的相关规定,擅自营业,将货品线下售卖给田某某。田某某违反长春市政府关于封控、管控区管理相关规定,离开居住小区到上述超市购买商品。2022年4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和顺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田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5、李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4月2日至6日,李某某在位于长春新区某小区的家中,通过微信群私自向同小区业主售卖水果,并违反长春市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在小区内流动给购买的顾客送水果。2022年4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万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丛某某、杨某某、贺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24日,长春市莲花山某小区内某超市经营者丛某某、杨某某、贺某某,在明知自身为新冠病毒携带者且多次收到相关部门停止经营通知的情况下,贪图蝇头小利,罔顾抗疫大局,拒不配合履行防控措施,仍然冒险经营,造成小区整体封控、三十余人确诊阳性、二百余人隔离。2022年4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丛某某、杨某某、贺某某立案侦查,待其隔离期满后,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当前,我省已进入社会面清零攻坚战的关键时刻,希望广大社会群众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区域静态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如发现违反区域静态管理疫情防控决定,擅自销售、配送物资以及经营场所擅自经营等行为,请积极拨打110电话报警举报。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zakb/202204/t20220417_8434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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