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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通报(七)

发布时间:2022-04-23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近期,吉林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的违法犯罪案件。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刘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吉林市船营区居民刘某是某水果店的送货员,拥有两张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绑定于同一辆货车。刘某为方便开自己的轿车进出小区,将其中一张通行证上的车牌号篡改为自己轿车车牌号,放于轿车内。4月1日,刘某将轿车借给同为送货员的王某送货,王某对此并不知情,驾驶该车行至昌邑区江湾桥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李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9日15时许,吉林市丰满区区居民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制相关规定,在没有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擅自驾车上路行驶,向封控区居民倒卖食品,被巡逻民警查获。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孙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5日至3月28日期间,吉林市龙潭区居民孙某违反道路交通管制相关规定,在没有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市内跨区域给顾客配送通过微信订购的宠物粮食。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4、马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1日至3月30日期间,四平市梨树县居民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制相关规定,在没有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连续多日私自驾车外出,在街面游荡。四平市梨树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5、孙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3月20日至3月23日,延吉市居民孙某在道路交通管制期间,利用自己社区志愿者的身份,在微信群、朋友圈中发布接送人员广告,并用私家车接马某去某市场买菜。延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当前,我省已进入社会面清零攻坚战的关键时刻,希望广大社会群众严格执行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区域静态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非必要不出门、不聚集、不流动,共同维护良好的防疫秩序,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jwzx/zakb/202204/t20220417_8434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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