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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经营者吃上“定心丸”——汉江中院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2-04-23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感谢法院对企业的关心和支持,也感谢法官给我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不仅挽救了我,更挽救了我们企业,今后我一定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以身作则,依法创业,造福社会。” 被告人吴某某在宣判后握着法官的手感动地说道。

  基本案情

  2021年,吴某某因其父亲被他人殴打一事心怀不满,在其朋友得知此事后提出教训对方时未提出反对,最终导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一审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尚处取保候审期间的吴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担心其所负责经营的公司业务受到影响,急忙向汉江中院提出上诉,并反映其所涉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和担忧顾虑,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但希望法院裁判结果能够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针对吴某某上诉反映的情况,汉江中院刑二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抓紧阅卷的同时,多方走访群众和相关政府部门了解的吴某某所在企业情况。

  

  经调查,吴某某所在企业主要经营小龙虾、鮰鱼、黄鳝等地方特色水产品,以及西兰花、毛豆、玉米、藕带等蔬菜精加工,产品远销海内外,属于当地仅有的两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不仅提供1000多个就业岗位,还带动周边5000余户农户产业化脱贫致富。吴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之一,具体负责该公司的人员招聘管理、生产和销售等核心业务,其个人与企业的正常运作关联度较高。

  

  考虑到吴某某的人身自由直接关乎所在企业经营发展与职工稳定就业,一方面承办法官对本案慎重研究,多方调查评估影响,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后经综合考虑吴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谅解、人身再犯危险评估情况、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意见,以及吴某某对当地企业的贡献度和对乡村振兴、农民发展致富的推动作用,二审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在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汉江中院力争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制裁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合理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化。宣判后,吴某某得以继续带领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好的扩大生产销售,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社会各方对此反映较好,尤其地方政府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428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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