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落实海淀法院与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合作联动,积极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开展在线巡回审理活动。
4月18日下午,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飞鹤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尹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佳欣、人民陪审员孙焕云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四十余家企业代表在线旁听了此次庭审。
原告诉称,其成立于2002年5月28日,自成立之初即一直使用“飞鹤”作为企业字号和产品品牌,获得过诸多荣誉奖项。2002年10月10日原告在第29类申请“飞鹤”商标,于2003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331384号(简称涉案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包括牛奶饮料、牛奶、奶油、牛奶制品、奶茶等;涉案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成立于2014年12月5日,曾用名为“飞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4月11日更名为现用名。原告主张,被告自成立后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并使用现有企业名称系为了侵占企业字号资源,存在引导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关系的主观故意,行为极大扰乱了市场竞争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具有明显的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企业字号依法核准,依法登记,依法经营。其与原告分属不同行政区划,且双方各自有与之对应的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不存在冲突。第二,“飞鹤”二字在中文的表达中具有独立语义。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驰名商标系“飞鹤”及图的图文组合商标,而非单纯的“飞鹤”文字商标,原告无权垄断“飞鹤”一词。第三,被告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原告所属行业为奶制品行业。双方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二者并不存在竞争关系。第四,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及惩罚性赔偿均于法无据。第五,原告诉称被诉行为将造成公众混淆与其诉称被告未开展实际经营相互矛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合议庭主持,双方围绕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制的混淆行为,以及若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焦点问题各自举证,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庭审有序进行。
此次在线巡回审理活动是在疫情防控形势下,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首次尝试的巡回审理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亦以实际行动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今后,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继续开展案件巡回审理活动,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贡献司法智慧,有力推动海淀法院知识产权“七个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