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桐城市法院执结一起涉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执行到位200余万元。
2015年8月,被执行人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200万元,赵某以其持有的安徽某商业银行的350万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仅偿还部分欠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7.84万元,被执行人赵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某银行有权对赵某持有的350万股权拍卖变现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银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抵押的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一次性将执行款226万元缴纳至法院账户,此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