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张某与李某既是好友,又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2015年到2018年期间,张某常从李某处赊购饲料,后经双方结算,张某欠李某饲料款合计10000元人民币,后张某向李某出具一张欠条。2020年1月,在李某多次催要下,张某给了40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拒付剩下剩欠款。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下剩的6000元欠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张某取得联系,询问其为何不付下剩欠款,张某则称并不是想赖账,其实除了给付李某的4000元外,还有部分款项已经还给了他,但是没有账本记载,而李某现在却向自己索要6000元,觉得这个朋友不够处。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调解,并现场核对相关账本,经核对,李某发现张某所还款项确实有部分未记录在账本中,但具体数额双方都记不清楚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劝说下,张某与李某各退一步,张某以向李某支付3000元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