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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法院审结全市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08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代替考试入刑后,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市首例代替考试罪案件,该案两被告系夫妻,因妻子考公务员,丈夫委托有关人员代替妻子参加考试,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二被告人分别受到单处罚金2万元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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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多某某与张某曾系同事关系,多某某向张某说过其女友尕某某(二人2018年底结婚)没有工作一事,张某称有办法让其考取公务员。2018年初,多某某、尕某某找到张某商量帮尕某某考上公务员一事,并答应支付费用。到公务员考试报名前,张某向多某某要了尕某某身份证、毕业证、电子照片等材料,为其报了2018年青海省公务员考试相应职位,并组织人员持假身份证代替尕某某参加笔试,最终尕某某以笔试成绩第一名进入面试,笔试通过后尕某某父亲给张某支付了10万元考试费,在面试中因成绩低最终未被录取。

  法院判决:构成代替考试罪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尕某某 2018年参加青海省公务员考试的试卷笔迹进行鉴定,结果为“试卷中手写字迹均不是被告人尕某某本人亲笔所写”。

  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尕某某、多某某让他人代替尕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系共同犯罪,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依法惩处。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诚信对待考试 切勿心存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白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条文,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两大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并将涉罪“考试”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不仅破坏了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了考试的公平、公正,损害了其他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还破坏了社会诚信制度,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影响到人才选拔的公正,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66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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