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太二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准备开展公司品牌评价调研,遂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太二酸菜鱼”。但不料想,网址链接“www.7808.cn”中竟出现“太二酸菜鱼”和“太二老坛子酸菜鱼”加盟项目,其间还载明了项目介绍、加盟费用、流程咨询等具体信息。
想到公司只有直营业务,自身也从未收到任何加盟合作申请,胡某方回过神,自家品牌这是被他人冒用了。经查,域名“www.7808.cn”的主办单位为别等网络公司。
太二餐饮公司认为,别等网络公司在招商广告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以太二餐饮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名义发展加盟,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被告别等网络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裁判结果】
1.被告别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发布涉案加盟广告;
2.被告别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 000元;
【法官说法】
1.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根据我国 《商标法》第 48 条的限定,我国法律语境下的 “商标性使用”指的是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若对商业标识的使用是为了描述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而不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告网站系加盟信息发布平台,网站功能为品牌和企业进行招商加盟推广宣传,并未开展涉案酸菜鱼品牌的餐饮经营,其在网站仅发布“太二老坛子酸菜鱼”加盟项目信息,介绍该酸菜鱼品牌加盟事项,对原告“太二”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使用为描述性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产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也未核实加盟信息的真实性,擅自发布原告品牌的加盟信息,且未向用户提供原告联系方式,不利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取准确的加盟信息。其行为不符合网络加盟招商服务行业的商业惯例,存在攀附原告品牌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可能阻截目标人群的品牌加盟意向,减少原告潜在的交易机会或者给其他与被告有合作关系的经营者增加交易机会,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
1.强化法治思维,依法化解矛盾
相关经营者要培养法治思维,以法治指引企业发展方向。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后,要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积极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相关法院起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自己的行为确涉侵权时,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法院的相关工作,提升参诉应诉能力,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化解。
2.诚信经营,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守法律底线,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誉。扎扎实实经营,共同创造清朗、诚信的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