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5月10日,桐城市法院坚持节约诉讼成本和彻底化解矛盾的原则,妥善调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2019年12月31日,河南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某工程土方运输业务分包给了原告齐某和被告杨某,由二人共同合伙经营。其后,因合伙业务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原告于2020年先后六次转账给被告,合计118136.64元。此外,原告还为该运输业务垫付各项杂费计9481元。2020年5月,合伙土方运输业务结束,双方合伙关系终止。因合伙期间收入款项和相关凭证均由被告收取和保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结算,但被告均以出资款全部亏损予以答复,故而本案成讼。
案件受理后,原告提出审计申请,请求法院对案涉合伙业务进行审计。承办法官认为,双方本系熟人关系,如果启动审计程序,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将矛盾彻底化解,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前两次调解均告失败。但承办法官没有气馁,仍然耐心帮助双方分析事情利弊,情理法并容劝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矛盾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