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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差额判决结果为何不一样?

发布时间:2022-05-14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案例1

  2015年3月,李伟入职A公司,2020年3月29日,李伟递交离职申请书,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在此期间,李伟与A公司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第二份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16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直至李伟离职,A公司并未与李伟续签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李伟离职后,于2020年4月2日提起劳动仲裁,以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劳动者李伟与A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续订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向李伟支付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2

  李莎2020年12月21日入职B公司,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入职前,李莎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杰通过微信方式约定了工资。但直到2021年4月15日李莎离职,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李莎以B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2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莎的诉请。B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

  B公司认为,李莎作为专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对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明确知悉的,也知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且公司多次催促她签劳动合同,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过错在于她自身,若因此让公司承担过错,太过冤枉。

  法院经审理了解到,李莎在入职B公司之前,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担任运营总监,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担任分公司经理。法院认为李莎作为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且具有人力资源公司从业经验,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企业的员工,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作为对劳动人事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李莎对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负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决B公司不需支付李莎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4月15日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李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支持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对于公司人事主管、法定代表人、职业经理人等高管人员,应适当区分,根据工作岗位、职权范围、职权优势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有足够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希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能及时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共促和谐的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798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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