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等五人分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 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芜湖市弋江区外经广场、弋江区软件产业园、芜湖市湾沚区阳光半岛别墅租赁场地成立工作室,并组织被告人方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强某某等人编辑带有企业微信群二维码的虚假广告海报,以免费领取礼品的“话术”吸引被害人加入指定微信群,并要求对方在朋友圈发布广告,以诱骗更多人进群。周某某将企业微信群卖给上线并按成功引入群内的客户人数结算报酬并从中抽头获利。经查,因该工作室将企业微信群卖给上家,致使群内被害人陈某某被诈骗人民币111600元。另工作室作案期间获利共计237万元,周某某个人获利163.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强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设立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个人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