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在执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执行法官根据当事人家境条件开展善意执行,5次组织执行谈话,最终促使该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当场履行66900元赔偿款。
据悉,申请人毛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骑摩托车的被申请人姜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毛某受伤住院治疗。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毛、姜二人分别负主次责任,毛某受伤治愈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车辆均未购买保险,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姜某赔偿毛某各项费用10.4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姜某并未按生效判决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声称没有履行能力,且有几次以不接电话的方式来逃避执行。在上门查找财产、传唤其至法院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农村务农收入不高,且家中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在履行能力上可能确实存在困难。
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又为了能让申请人早日拿到赔偿款,执行法官先后五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促和解,从情、理、法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5月9日,在金安法院执行接待大厅,双方都愿意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作出最大的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