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谯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古某在谯城区魏武大道某KTV门口,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姜某将古某鼻子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姜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11月,姜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应从严惩处;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