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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借口并非“万金油” 合同履行仍需讲诚信

发布时间:2022-05-19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学生家长在校园内租房“陪读”,后遇疫情防控,父母无法随学生入住出租屋,合同到期后,租户要求房东退还租金。近日,这起因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案情简介

  李某在荆州某中学就读,李某的父亲李某某为了让孩子读书时能有个更好的休息环境,于是,请求李某的老师何某某将其校内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自己。2020年10月10日,李某某与何某某在微信里达成房屋租赁口头协议,对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何某某支付租金12000元。在房屋租赁期间,原告李某某的儿子李某保管着涉案房屋钥匙,不定时去出租屋内食住,原告李某某也并未联系过被告何某某提出退房要求。2021年6月12日,合同履行完毕后,李某某将钥匙交还给何某某爱人。随后却以此前学校因疫情防控、家长不能进学校租住为由要求何某某退还租金12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荆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与何某某达成的口头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何某某已按约交付钥匙和房屋,李某某已交纳租金,租赁期满后李某某才将钥匙交还给何某某,可视为对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现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何某某需要退还租金的情形。另学校的疫情防控措施并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在此期间,李某某的儿子李某依然使用了该房屋,且在整个租赁期间,李某某并未联系何某某要求退房退还钥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某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了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民事法律关系。关于案涉租金,虽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假如因客观原因不能租住我再退回给你”的微信表示,但上诉人此后实际承租且使用了被上诉人的房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上诉人应当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房租。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租赁关系合法有效,租房者使用租赁房屋应当支付租金,学生父母因校园疫情防控措施未能入住并不影响学生使用租赁房屋,故疫情防控并未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对于李某某在租赁期满后要求何某某退还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新冠疫情爆发后,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各行各业造成了重大影响,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房租减免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然而有些人却恶意使用该政策,试图以疫情为借口免除本该履行的义务。此做法并非“善意当事人”,已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不会得到支持,在道德上也必然受到谴责。即使疫情当下,诚实信用原则的底线亦不可逾越!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00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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