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错就要道歉
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
但你知道
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
还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吗?
最近
有这么两起案件判令被告
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
一起案件是: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详情→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
另一起案件是:“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并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详情→自称“炒菜界的海底捞”,法院:侵权!)
如何从法律层面理解“赔礼道歉”?
怎么确定要刊登的媒介?
以公开方式进行赔礼道歉
或消除影响的意义是什么?
法报君采访了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任战敏,
带来专业解读。
01什么是“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主要是由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私下或公开向被侵权人致歉,以达到弥补被侵权人心理创伤、恢复自我评价、维护人格尊严的效果。“赔礼道歉”适用于保护人格利益的情形,更侧重于一种义务上的道德责任,例如,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就是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
“消除影响”是指当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导致社会公众产生了混淆和误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时,侵权人应当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这种负面影响,以恢复被侵权人未受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评价。“消除影响”更多适用于财产权利的保护,例如,“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商标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
02“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有什么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十一种方式,“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均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法律上没有明确区分两者适用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交叉、复合适用的情况。不过,两者仍存在区别,一般认为主要区别如下:
从内容来说:消除影响主要是澄清侵权事实、恢复名誉,而赔礼道歉则在前述内容外,还需加上致歉的内容;
从形式来说: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或书面道歉,而消除影响一般为书面声明;
从是否公开来说:赔礼道歉可以是私下道歉或公开道歉,而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公开声明;
从提出对象来说:赔礼道歉一般要求自然人才能提出该请求,而消除影响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拟制法人,均可提出;
从是否有主观过错来说:赔礼道歉中侵权人一般均存在主观过错,而消除影响不考虑主观过错。
03哪些案件需要公开赔礼道歉或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般来说,对侵犯人格权产生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或侵犯著作权的案件,需要公开道歉和刊登声明来消除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此,对于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应当要求更为严格的赔礼道歉方式。而著作权侵权案件往往因为作品传播的不特定性,因此,也应采用公开道歉或登报的形式来消除影响。
04谁可以提起公开道歉或消除影响的请求?
可以提出公开道歉或消除影响的权利人包括:被侵权人、被侵权的法人、死亡的被侵权人近亲属等。上述权利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写明要求赔礼道歉的形式,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结合造成的影响范围和侵权的行为方式决定具体的赔礼道歉方式,一般可能包括公开的形式、登报的级别、公示的时间和登报的次数。上述权利人在请求消除影响时,需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在特定渠道公开澄清侵权事实,恢复名誉,法院判决时同样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酌情判定最终的消除影响方式。
05如何确定要刊登的媒介?
刊登的媒介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己进行协商确定,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确定。就这两起案件来说,如果权利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侵权人必须在《法治日报》上公开道歉或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基于《法治日报》作为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中唯一的法治类媒体,其具有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结合案件的侵权情形以及司法案例等,在《法治日报》上公开道歉或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更为适宜。
一般而言,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履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刊登媒介时,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被侵权人诉讼请求中的要求;二、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如果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侵权渠道、在地区性报纸上发表声明、在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声明、在特定网站发表声明,对应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06公开赔礼道歉或公开消除影响的意义是什么?
公开道歉或公开消除影响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定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作为弥补当事人损失的一种形式,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一方面,侵权行为带给权利人的不利影响并不局限于财产损失,很多情形下包括精神上的损失或者名誉、商誉上的无形的损失,而消除这种不利影响的方式并不能通过财产性的赔偿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从客观效果来说,法律的强制介入,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这一道德义务转化成法律强制义务。特别是公开的形式,既满足了受害人消除影响和寻求公平的需求,又对行为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实现了惩戒、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