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关乎未来 社会关注
一直是全省公安工作的重点
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可是
还有一些驾驶人无视交通法律法规
给学生出行带来了安全隐患
案例一
5月6日,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城区世纪大道查获一辆7座小型客车,车上载着两所学校的5名学生。经查,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无任何营运资质,属于一辆典型的“黑校车”。该车驾驶人存在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得知,驾驶人连某华的妻子开了一家托管机构,车上几名学生都是在该机构进行托管,平常由驾驶人接送上下学。
案例二
5月12日11时许,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根据前期摸排线索,在富阳路查获一辆白色小型客车非法运载学生。
经查,该车乘坐的6名人员全部为某小学学生。民警在对车辆、驾驶人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无任何营运资质,也是一辆典型的“黑校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上两名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近期,泉州市公安局集中开展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行动。5月13日,洛江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215线331公里处(丰海路桥南花苑路段),查获卢某驾驶校车违规超载。经查,该车核载18人,实载21人,超员3人。随后,民警依法对卢某超员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合格的校车?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黑校车”存在哪些隐患?
一、“黑校车”没有相关的手续和资质,没有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黑校车”没有能力赔付,乘客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黑校车”无营运资质。驾驶员大多未接受过正规的从业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驾驶技术无保障,成为影响学生交通安全的潜在隐患,且驾驶员身份复杂,无备案登记,事故发生后难以查证。
三、“黑校车”常发生违法超速、超员载客等现象,车内人员拥挤,通风通气存在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学生的逃生难度大,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将以“零容忍”的态度
持续加强校车违规违法行为的排查
全力保障学生往返校园的交通安全
为了孩子们的安全
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黑校车”
发现“黑校车”应当及时向交警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