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酿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7日4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乘伍某某),沿芜湖市同新路芜当圩堤由西向东行驶至芜当圩堤79公里处时,刮撞到该路段行走的赵某甲、赵某乙,造成赵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某、伍某某、赵某某3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事发后赔偿本案被害人赵某某相关损失1200元。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李某某于2022年3月9 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相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