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作社订章立制 中央苏区时期,苏维埃政府非常重视合作社的发展。1932至1933年,相继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大纲》三个文件,颁发了粮食、消费、生产和信用合作社章程,指导苏区合作社事业,并对合作社给予财政经济上的扶持。 1932年4月,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第一条就是“正式宣布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抵制资本家的剥削与怠工,保障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 《条例》规定:“合作社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合作社须先将章程、股本、社员人数、经营项目,向当地苏维埃政府报告,经审查登记后,领取合作社证书,才能开始营业”。 在这一《条例》中,合作社的种类还只限于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种。到了1932年8月,邓子恢等人提出创办粮食合作社,得到了中央政府和毛泽东的赞同。于是,1932年8月21号,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出《发展粮食合作社运动问题》的第七号训令,决定立即“建立和发展粮食合作社的组织”。据福建省委统计报告,到1933年8月,“全省粮食合作社一百八十九个,股金二万九千二百八十二元。” 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合作社的集股方式和分红原则,也作了统一的规定。《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每个社员其入股之数目不能超过10股,每股金额不能超过5元,以防止少数人之操纵”。同年,中央政府在《合作社工作纲要》中又明确指出:“合作社与股份公司不同,股份公司是剥削别人,所赚之钱归股东按资本多少分红;合作社则是社员在买卖或劳动过程中,被合作社赚去的钱,仍然自己分回来。” 《合作社工作纲要》改变了合作社红利分配的原则,取消了“按股分红”,改为股金取息,按社员营业数额平均分配;公积金部分扩大到百分之五十;股数无限制,可以分期入股等。有利于合作社扩大资本,增加营业额,发展合作社的集体基金。 苏区合作社大发展 1933年4月28号,中央国民经济部发布了《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省、县国民经济部内均设立合作社指导委员会,以加强对合作社运动的领导。据1934年2月统计,仅半年时间,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就由417个增至1140个,粮食合作社由457个增至10712个,生产合作社由76个增至176个,总数达到12028个。 毛泽东也十分重视合作社工作,多次写文章,发表演讲,号召发展合作社。1934年1月,在他撰写的《才溪乡调查》中,关于合作社的内容占了相当大篇幅。文章提到:“本乡劳动合作社,一九三一年开始创设的。现在全苏区实行的劳动互助社,就是发源于此的。”“劳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组织了全乡群众的经济生活,经济上的组织性进到了很高的程度,成为全苏区第一个光荣的模范。” 2021年7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 福建新闻广播 联合推出百集历史印象志 《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 追寻上世纪二三十年代 闽西苏区如何孕育了红色法治 创造了我党法治建设史上的诸多第一 成为共和国的“法治摇篮” 听一声霹雳破混沌 看血染红旗铸法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