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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54)| 合作组织,源远流长

发布时间:2022-05-28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合作社订章立制

  中央苏区时期,苏维埃政府非常重视合作社的发展。1932至1933年,相继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大纲》三个文件,颁发了粮食、消费、生产和信用合作社章程,指导苏区合作社事业,并对合作社给予财政经济上的扶持。

  

  1932年4月,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第一条就是“正式宣布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抵制资本家的剥削与怠工,保障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

  

  《条例》规定:“合作社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合作社须先将章程、股本、社员人数、经营项目,向当地苏维埃政府报告,经审查登记后,领取合作社证书,才能开始营业”。

  

  在这一《条例》中,合作社的种类还只限于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种。到了1932年8月,邓子恢等人提出创办粮食合作社,得到了中央政府和毛泽东的赞同。于是,1932年8月21号,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出《发展粮食合作社运动问题》的第七号训令,决定立即“建立和发展粮食合作社的组织”。据福建省委统计报告,到1933年8月,“全省粮食合作社一百八十九个,股金二万九千二百八十二元。”

  

  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合作社的集股方式和分红原则,也作了统一的规定。《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每个社员其入股之数目不能超过10股,每股金额不能超过5元,以防止少数人之操纵”。同年,中央政府在《合作社工作纲要》中又明确指出:“合作社与股份公司不同,股份公司是剥削别人,所赚之钱归股东按资本多少分红;合作社则是社员在买卖或劳动过程中,被合作社赚去的钱,仍然自己分回来。”

  

  《合作社工作纲要》改变了合作社红利分配的原则,取消了“按股分红”,改为股金取息,按社员营业数额平均分配;公积金部分扩大到百分之五十;股数无限制,可以分期入股等。有利于合作社扩大资本,增加营业额,发展合作社的集体基金。

  

  苏区合作社大发展

  1933年4月28号,中央国民经济部发布了《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省、县国民经济部内均设立合作社指导委员会,以加强对合作社运动的领导。据1934年2月统计,仅半年时间,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就由417个增至1140个,粮食合作社由457个增至10712个,生产合作社由76个增至176个,总数达到12028个。

  

  

  毛泽东也十分重视合作社工作,多次写文章,发表演讲,号召发展合作社。1934年1月,在他撰写的《才溪乡调查》中,关于合作社的内容占了相当大篇幅。文章提到:“本乡劳动合作社,一九三一年开始创设的。现在全苏区实行的劳动互助社,就是发源于此的。”“劳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组织了全乡群众的经济生活,经济上的组织性进到了很高的程度,成为全苏区第一个光荣的模范。”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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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9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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