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蹲守,只是为了送达传票”,“有一种坚持,只是为了减少诉累”。其实不是我们法院干警爱麻烦,我们只是为群众多考虑了一点点,让当事人诉权得以保障的同时,通过这种不怕麻烦的“传统方式”为前来打官司的人民群众节约一点点公告费。
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蒲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办案干警多次联系被告马某某,但均未与被告取得联系,随后干警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运营商协查等方式均未能将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送至被告马某某手中。该案已经穷尽所有送达方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的方式进行送达,但在了解到原告家境困难,如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办案干警再次在被告马某某家蹲守,但仍旧未能见到马某某本人,送达再次陷入困境,随后办案干警通过询问联系到马某某的朋友,得知其在本市一家娱乐场所务工,办案干警立即前往该场所将法律文书送至马某某手中,并告知马某某躲避法院文书的送达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向其普及了相关送达程序的法律后果,马某某当即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审判工作,尽自己最大努力偿还原告借款。
送达,是群众诉权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为了故意逃避诉讼,对所有的陌生电话一律不接,对邮寄的法律文书一律不收,让人民法院干警通过一般方式难以送达,或直接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法公告送达,才能让群众的诉权得到及时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以依法判决。公告程序通俗来说,就是无论你是否接受法律文书都不影响法院正常开庭审理。且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案件需要支付相应的公告费用。
自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以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强化群众服务理念,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积极为群众提供便民司法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对通过电话、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不上被告的,及时组织干警到被告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走访调查,如确属被告下落不明或通过一般方式难以送达的情形,及时采取公告送达,让这些被告“隐匿”了的案件能依法缺席审判,及时保障了群众的诉权。真正做到了知民忧,解民愁、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