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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童星”未果 培训机构瑕疵履约

发布时间:2022-06-03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王某从小就是个“追星族”,自从有了女儿更是一门心思想成为“星妈”。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了解到某艺术培训机构可以提供童星全方位包装服务,从各类才艺展示、艺术简历制作,到提供试镜机会、海外演出包装等等,王某随即报名并交纳了高额培训包装费。此后在履约过程中,培训机构为王某女儿安排了日常的培训课程,并拍摄了宣传照、制作宣传简历,“海投”至各剧组或儿童综艺节目,但都石沉大海。培训机构又向王某推销近期海外有一舞蹈比赛,可以付费参加积累孩子演艺经历、提升商业价值。王某遂另行付费开始准备舞蹈比赛。然而,王某及女儿的签证未获批准通过,且此时恰出现全球新冠疫情,舞蹈比赛因此推延。培训机构也将日常培训课程由“线下”转至“线上”,无论是舞蹈、钢琴、声乐、形体等等,均通过视频连线授课。

  王某眼见花费了高额费用,却包装童星未果,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告上东城法院,认为培训机构未依约履行培训服务,未提供海外舞蹈比赛机会,培训质量低、效果差,特别是强行将不适合“线上”教学的艺术科目转至“线上”,根本无法实现培训目的。培训机构则认为舞蹈比赛无法参加是由于王某与女儿的签证被拒,且出现疫情的不可抗力情况,而“线上”教学也是疫情之下的无奈之举,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王某单方提出解约将不退还任何费用。双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顺利解决纠纷,培训机构退还王某部分培训费。

  法官提示:

  第一,识别“包装”陷阱。为迎合娱乐圈“造星”的需求及家长们的“急功近利”,众多“包装童星”公司看准了家长们提供的“一桶金”,但其中各家公司的培训能力、运营资源、业界口碑却良莠不齐,部分“包装”公司无任何资质与资源,攒“草台班子”提供艺术摄影、海报制作、艺术类培训等服务,不但培训内容缺乏标准化、体系化,是否能得到试镜机会也全凭运气。因此,有培育“童星”需求的家长们一定要多方考察、慎重选择培训机构,例如通过工商、教育管理网站查询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查询系统评估培训机构的履约风险,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家长等形式考察培训机构的信誉、社会评价等。

  第二,严守培训形式。培训形式是培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培训目的的实现程度,无论是学科类培训还是艺术类培训,培训机构都无权单方变更培训形式,否则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即使在疫情情况下,培训机构由“线下”面授变更为“线上”教学,也要征得学员的同意。特别是艺术类教育培训课程,更依赖于培训形式,因此王某有理由拒绝培训机构变更培训方式的要求。

  第三,关注格式条款。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学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在订立合同前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除对于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课时、费用、期限等予以关注外,也要注意培训形式、师资条件、效果承诺以及解约条件等,如对已方明显不利,应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相关条款,不要轻信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要重点关注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积极提出抗辩维护己方权利。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16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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