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陕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草案)〉的立法建议》(第5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对您的建议非常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我厅认为,您提出的案由、案据和建议均经过充分调查和研究,依据详实,论证充分,契合我省实际。您指出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对下一步推进相关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一、农业农村立法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领域立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先后完成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立法任务。为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省政府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列入立法计划。近期,我厅完成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政府阶段立法工作,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已于5月23日进行第一次审议。同时,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抓紧对《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将于10月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您提出的“学习借鉴山西省的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我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进行规范和推动,为构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托管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的建议,我厅也认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领域立法存在空白,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完善。
一是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您所提的立法建议,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农村厅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陕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列入下一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工作;
二是《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起草,计划于11月审议。在审查修改该条例草案的工作中,我厅将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在该条例草案中增加或者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相关规定。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支持我省行政立法工作。
陕西省司法厅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王疆峰,电话:8729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