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一般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四)是否获得其他赔偿、补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五)实际损失的证明;
(六)原案件的法律文书,但原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除外;
(七)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八)申请涉诉信访救助的,应当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温馨提示1:救助申请人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救助申请人可向该法院提出申请。
温馨提示2:救助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如何处理?
对审判、执行案件中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温馨提示3:救助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如何处理?
救助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救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无偿代理的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委托应当特别授权,委托事项中应载明“委托代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如有需求,可载明“委托代为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代理人权限的,应书面告知受理法院。
温馨提示4:如何理解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加盖出证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