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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秦某与王某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同出资创办一家民办幼儿园,秦某以技术出资,王某以货币出资。王某向秦某支付合作意向定金30万元,秦某在协议签订后60日内负责办理场地承租的签订事宜。如秦某违反合同约定,则需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如因王某原因终止合作,定金不予退还。签订协议后,王某向秦某支付定金30万元,秦某未在60日内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法院审理后,对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条是关于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秦某未按照《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完成幼儿园场地租赁事项,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照协议中关于定金的约定,秦某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6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王某已经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又请求秦某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那么,什么是定金合同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自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成立。定金的数额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按照定金罚则,当事人在支付定金后,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约方仅能够选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守约方的利益,民法典还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关系的规定,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204/t20220428_163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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