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市检察院召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天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通报2021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和《天津检察机关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114件,其中办理民事案件8件,刑事案件中审结审查逮捕案件46件96人,批准逮捕29件43人,受理审查起诉60件214人,提起公诉34件118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18件。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检察机关如何发力
2020年11月,最高检决定在天津等9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试点。市检察院坚持统筹推进,确定3个检察分院和滨海新区检察院等4个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办案队伍。市检察院多次召开推动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明确重点任务,采取切实举措,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开。
今年以来,市检察院决定在去年组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办案组的基础上,继续抽调精干办案力量,集中在市检察院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统一履职,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同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案件。
《白皮书》显示,2021年,本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办理多起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最高检等联合挂牌督办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对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张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件等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第一时间跟进,同步督办指导。印发《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问答》,对刑法修改后犯罪数额认定、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规范。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深挖知识产权领域民事监督线索。
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组织召开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五次工作交流会,会签《京津冀检察机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强化网络综合治理 维护金融安全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意见》,跨地区协作取得实效。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印发《天津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企业维权意识,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召开“问计问需,服务企业”座谈会,就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合规管理等进行研讨交流,广泛听取企业需求,通过能动履职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全市各级检察院采取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商超等方式,为群众释法说理、答疑解惑,营造齐心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不断加强业务交流培训,组织“京津冀浙琼川”六省市自贸检察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联合培训,研究交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问题。成立案例研究中心市检三分院分中心,召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研讨会。举办企业刑事合规与知识产权犯罪防控论坛,深入研究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下的知识产权问题,努力打造天津知识产权检察理论研究的“亮点品牌”。不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3人被评为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6人被评为全国网络犯罪检察人才,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市检一分院第四检察部、武清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5人被评为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
发布会上,检察机关还对日前出台的《天津检察机关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通报。该《实施意见》从政治站位、检察办案、检察监督、改革创新、组织领导等5个方面提出22条务实举措,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引。
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分析后发现,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和人数均呈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受理审查起诉知识产权案件60件214人,案件数量同比上升9%,人数同比上升89.4%。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有效落实。批准逮捕人数及审前羁押率双下降,审结审查逮捕46件96人,其中批准逮捕43人,不批准逮捕53人,不捕率占比55.2%,不捕人数同比上升26.2%。
●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占比较大。提起公诉的118人中,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51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5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1人,商标类犯罪占比为82.2%,另有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1人。
●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日益增多。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犯罪逐渐增多,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智能化、链条化特征,案件查办难度增大。
●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案件持续增加。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知识产权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居多,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案件不断涌现。
本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本市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卢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该案被告人卢某某等人从他处购买钢管后,喷涂天津某知名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字样,冒充该公司产品予以销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认定“相同商标”的犯罪事实,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坚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安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该案被告人从外地购进假冒“五粮液”“剑南春”等各类白酒,准备销售时被查获。办案中,检察机关向权利人告知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组织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群众旁听观摩,增加办案透明度和监督公信力。此后,检察机关继续能动履职,堵塞制度漏洞,参与社会治理,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将该案移送行政处罚。
陈某甲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该案中,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伙同珠海某激光制作公司制作销售侵权盗版光盘近50万张。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全流程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依法追加被告人遗漏犯罪事实,运用推定规则,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逐人分析,准确认定犯罪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未经授权非法复制公司商业秘密数据至移动硬盘,离职后带离公司。在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把握合理许可费确定方法,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主动延伸检察履职,向被侵权企业制发《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建议清单》,助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经营,践行平等保护理念,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