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谢某、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区法院依法判决,其中判令3被告人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571500元,这是今年株洲市判决的首例适用10倍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林某曾是一名性保健品的推销员,为了赚“快钱”,他便在性保健品和性药上动起了歪心思。2018年底至2021年4月期间,林某租用一栋老民房作为生产假性药、性保健品的据点,雇佣潘某、谢某为生产人员,李某为发货人员。林某购进生产原料,潘某负责将原料搅拌制作成型和压片,谢某负责包衣和包装生产工序,将有治疗作用的药品成分添加到性保健品中去,并加工成“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俗称“伟哥”),一条假性药、假性保健品的“生产链”就这样形成了。 当生产路子铺好后,林某利用当过性保健品推销员的经验,通过参加各种保健品博览会结识买家、添加微信,通过微信销售这些性保健品和假药。为了规避被追查的风险,林某还指使其妻子吴某购买他人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货款,并采取转账到他人账户再转回、现金支取等方式将犯罪所得钱款“洗白”。收款后,他根据卖家的订单需求确定原料配比进行生产,再用物流寄出。 2021年3月,公安机关在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依法查处了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顺藤摸瓜查获了李某从林某处购买的“药”,经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药”为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案发后,公安机关远赴广东湛江抓获了吴某等人,并提取了相关罪证,林某得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林某、潘某等人通过生产、销售各类假性药、有毒有害的保健品至湖南株洲、新疆、山东、广东等地,销售金额巨大,其中销售给株洲的李某价值共计人民币57150元。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社会稳定,该院第二检察部在审查该案时认为,林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和食品的监管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存在较高的健康损害风险,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于今年1月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在对3被告人判处相应刑期和禁业禁止令后,判令3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人民币57150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571500元的惩罚性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2022/06/02/1134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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