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王爱华 湘乡报道 在自留山上采砂土进行洗砂牟利,行不行?很多人认为,自留山属于自己支配,上面的砂土理所当然可以开采。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非法采矿罪。不久前,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两起非法采矿案,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案件一 2017年至2018年7月期间,家住湘乡市山枣镇谭某1,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机械设备,在自家的自留山、同村刘某某的自留山以及自家的三块旱土和两块杂土处开采砂土进行洗砂。2018年7月,山枣镇人民政府将谭某1洗砂设备进行了强制拆除。2020年至2021年10月期间,谭某1趁天降大雨,用挖机将自家宅基地旁原来挖出的砂土直接倒入附近的河道上游,利用自然流水冲刷后,其在河道下游将砂子铲上来后再变卖。 经专业部门勘查,谭某1共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资源储量为6393吨,案值超过35万元,谭某1先后非法获利约2万元。 4月28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谭某1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谭某某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退赃及山地破坏后复绿,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二 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谭某2伙同刘某某、廖某某(均已判刑)三人为赚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并组织挖机、货车等机械设备,在湘乡市月山镇(现合为石矶村)多处村民的自留山上开采砂土,然后销售到一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销售金额达80多万元。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2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与他人共同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谭某2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一审遂对谭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湘乡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若需开采特定种类的矿产,需要遵循《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开采,且不得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2022/05/28/11322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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