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康) 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调查,林某某(已判决)等人未取得海砂开采海砂域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自2017年6月起在闽江流域非法采砂,将非法采获的海砂、河砂运到连江、马尾等地的4个砂场出售,或直接通过运输船将非法采获的砂子卖给搅拌站。
其间,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帮忙望风,从中领取工资报酬6800元。经审计,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林某某团伙出售河砂、海砂金额共计1522212.9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林某某等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为其提供望风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犯。量刑上,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生态修复金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