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落户政策 推动跨岛发展
厦门出台户籍新政,6月1日起施行
□记者 叶蔚蓉 通讯员 厦公宣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全市户口迁移政策,近日,厦门市制定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30日,厦门市公安局联合市人社局、工信局、教育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户籍新政具体内容和调整完善情况进行解读。据悉,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按照“人才优先、岛外放宽,逐步放开”的思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部分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推出了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新增获得区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渠道,放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条件,取消人才家属随迁的年限要求,优化投靠落户的准入条件等5项措施。
优化落户政策便利人才落户厦门就业创业
据了解,《通知》在现有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落户基础上,全面放开省级以上表彰或认定的先进模范人物、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同时,在原来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落户的基础上,新增区级“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渠道。获得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通知》还放宽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条件。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落户保留原有政策不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落户降低年龄要求,由原年龄45周岁以下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此外,政策新增加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的落户渠道。
《通知》取消人才家属随迁需满足相应的结婚年限和来厦年限的要求,调整为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落户后,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同时,进一步优化投靠落户,放宽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父母投靠等投靠落户的条件。
推动跨岛发展促进岛外人员就业落户
为了推动跨岛发展,《通知》从年龄和社保缴交时限等方面降低了各类人员落户岛外的条件,给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条件。如,针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将“年龄35周岁以下且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1年”的限制,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取消了需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此外,新增了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对普通合法稳定就业人员,降低了就业和缴交社保年限要求,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厦门市安居乐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通知》中还新增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条款。在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的基础上,授权岛外各区、火炬管委会根据各自区位及自身经济产业发展需要,自主制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政策,鼓励产业工人扎根厦门。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