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倪某某、艾某某等1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已公开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60万元至单处罚金4万元不等的刑罚,均被判处3-5年的从业禁止,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团伙作案+物流发货,涉案金额高达 713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倪某某在鹰潭市区租用场地作为营业场所,对外宣称“江西茅台运营中心”“酒赢天下”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艾某某、熊某某等人作为销售主管,通过网络平台招聘业务员,形成“老板+销售主管+业务员”的公司化犯罪团伙,在明知购进的“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营销+物流发货+快递公司代收货款”方式对外大量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销售金额高达713万余元,涉及全国27个省市。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突破主犯口供并固定关键证据 案发后,月湖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在阅卷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根据销售人员的供述,只有老板倪某某和销售主管艾某某有权修改销售成单表,当时倪某某未到案,艾某某辩解销售成单表被其修改过,不具有真实性。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成为本案的难点。 为及时查清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检察官提出了固定关键证据、突破主犯口供、加大追赃挽损等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从物流公司代收款的银行流水账单、物流邮寄单与销售成单表进行大数据比对,确定了销售成单表的真实性,最终艾某某认罪,14名被告人陆续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同时,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聘请专业会计师对各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进行司法审计,提取固定证据。 认罪认罚+从业禁止,做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向15名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耐心进行释法说理,1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犯倪某某也表示认罪。月湖区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审结该案,并对主犯倪某某当庭发表了量刑建议,对其他十四名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确定型量刑建议,为预防再犯罪,同时对各被告人提出适用从业禁止令,建议判处各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5年禁止从事酒水销售相关职业。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先予履行, 月湖区检察院依托“4·26”知识产权专业办案团队,对全案进行民事审查,认定倪某某等人销售假酒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在全国发行的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发布警示公告,停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22年4月7日,为防止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及时修复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十五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自愿在《法治日报》上先予履行了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及发布警示公告的民事责任。 检察建议+专项整治,助力知识产权源头保护 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流通寄递安全监管领域出现的管理漏洞,月湖区检察院对全市近三年来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查找行业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寄递行业加大对寄递酒水、书刊、电子音像制品等检查力度,增强快递从业人员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从源头上杜绝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流入社会。组织寄递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治理行业问题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成效。 下一步,月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全面能动履职,融合“四大检察”,加大和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广度,以有力检察履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净化文化市场,助力双“一号改革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