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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首例“自洗钱”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由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浮首例“自洗钱”案件在新兴宣判。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黎某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黎某祥先后多次将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贩卖给陈某锦等人后,通过微信收取陈某锦等人支付的毒资。收取上述毒资后,被告人黎某祥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到黎某某经营的商店,通过微信转账给黎某某的方式将其贩卖毒品所得的收益人民币共48265元提现并转移,黎某某从中收取提现金额1%的手续费。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黎某祥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黎某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据介绍,近年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将反洗钱工作作为推动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的重要抓手,持续扎实推进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洗钱案件同步审查,全面摸排受理的上游犯罪案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2021年11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对“12.22”涉黑专案进行摸排时发现,在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张某某的女朋友黎某琪提供其实名登记的银行卡给张某某使用并帮助其注册微信账号用以收取毒资,其行为涉嫌洗钱罪。同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黎某琪涉嫌洗钱罪一案进行立案监督,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关键证据,最终促成案件顺利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有罪判决。

此外,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打防结合,强化宣传。通过送法进社区、进企业,新媒体宣传等方式,线上线下开展多元化、多渠道的普法宣传活动,加深普通群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自觉抵制洗钱犯罪行为,全面营造安全金融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6/t20220609_10976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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