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忻城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莫积斌 通讯员 冯夏涟)由于被执行人入狱服刑,无力履行法院判决,忻城县人民法院终结了一起“执行不能”案件。为消除申请执行人顾虑,该院于近日特地向对方解释本次终结的原因和下一步措施,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
2021年底,忻城县法院依法审理徐某光故意伤害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蓝某向忻城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光赔偿蓝某经济损失96769.76元。
徐某光入狱服刑后,民事赔偿部分进入执行程序,但他在监狱服刑。法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徐某光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状况,穷尽一切手段后,发现徐某光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但该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用房,依法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蓝某也未能提供有关徐某光的任何财产线索。该案符合“执行不能”构成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那该案是否到此结束?对此,申请执行人蓝某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执行法官耐心向蓝某释法,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在本案中,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案件仍执行无果,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蓝某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法院将对徐某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帮助蓝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本案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并不是一结了之,而是将其纳入终本库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监控其财产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有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立即恢复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法官释法解惑后,蓝某表示理解,并将密切关注徐某光的财产变化,以确保执行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