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刘序明 黄雪)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其中不批准逮捕1人,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将强制措施由原来的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1人。
今年1月7日晚,韦某在兴宁区某手机店内假装购买手机,趁店主不备将两部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为在校未成年学生,案件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为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经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兴宁区检察院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检察官的见证下签署了公证提存申请书,并到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办理保证金提存。随后该院依法对韦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8月21日,卢某和宋某因琐事争执引发冲突,卢某将宋某打伤。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办理期间,兴宁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卢某有赔偿的意愿,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检察官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卢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卢某自愿签署“公证提存申请书”,并前往南宁市桂南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34000元。
今年是质量建设年,兴宁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坚持能动履职,率先在全区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依托“检察+提存公证”模式,成功办理两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有效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在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普法小贴士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向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从轻处理决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