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下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教育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陆某某受贿一案及自治区公路局青藏公路分局党委原副书记、局长斯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陆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斯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某、斯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
经拉萨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在自治区教育厅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揽教育系统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直接收受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斯某在自治区公路局青藏公路分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揽公路系统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拉萨中院根据被告人陆某某、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理被告人陆某某一案中,拉萨中院院长李世蓉同志主审并担任审判长,拉萨市检察院检察长明马丹增同志主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行职务,体现了拉萨市司法机关对此案的高度重视和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表率作用。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拉萨中院将此次公开宣判作为一堂以案为鉴的“活教材”,邀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32名党员干部和自治区党校培训72名学员旁听宣判,很好地教育警醒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守住“底线”,不碰“红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永葆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