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关系民事主体的重要权利,物权是否安全,关系到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故不动产所有权人基于其不动产行使相关权利时,负有不得妨害他人物权安全的义务。当物权可能受到妨害时,所有权人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
【基本案情】
原告A、被告B为同村同姓村民,两家虽为亲戚,但因琐事结怨。2003年,A建造的房屋院落北侧后墙与B耕种的一块土地相连,北侧后墙留有宽60公分、高85公分的土地作为旱台,旱台高出被告耕地80公分。2010年,B将这块耕地进行重整,降低了高度。2021年10月3日开始,B开挖原告房屋北侧的旱台,A多次与其沟通,B却声称旱台是自家的耕地,自己有权开挖。后来,该旱台被挖进三分之二,深度约1.2米,逼近A的房屋,致地基裸露在外。此外,B家院落也与该耕地接壤,下雨天其院落内的积水通过排水口全部排放到这块耕地里。时至深秋,雨水偏多,A感到自家房屋地基裸露在外,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以消除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屋后土地可以保护原告居住的房屋地基,但本案被告开挖部分土地致原告房屋地基外露,影响了房屋的坚固性,致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开挖原告屋后的土地,并对已经开挖的土地恢复原状。判决下达后,B予以执行。
【以案说法】
本案属于物权使用纠纷案。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但所有人实现物权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也要受他人物权的限制,尤其对相邻物权负有不得妨害和侵犯的义务。
本案被告B辩称,自己有权在自家耕种的土地上挖土,其意指自己怎么挖,谁也管不着。然而,物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项。积极权能是指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对所有物实现其独占性权益,并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消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有权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即享有物权请求权。对此,民法典第236条明确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种自家耕地本无可非议,但危及他人“墙脚”就为法不容了。同时,这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法院在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基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也指出了双方不讲团结、激化矛盾的错误。
(宁夏法治报记者 钟玉珍)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contents/YASF/2022/06/29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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