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依法审理,邱某某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案一审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全案判处罚金11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37万余元。至此,由惠农区警方侦办的这起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一审有果。
2019年10月,江苏人邱某某、刘某某、郑某合谋到惠农区生产羟亚胺出售获利,商定由邱某某负责生产,刘某某负责出资,郑某负责后勤。2019年12月,邱某某先承租魏某某经营的惠农区某砖厂部分厂区,后又承租A公司车间的部分场地,并购买安装生产设备。2020年5月至8月,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情况下,邱某某、刘某某联系魏某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原料,魏某某向邱某某非法提供硫酸等原料,同时魏某某通过C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从D公司经理郭某某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通过B公司负责人卢某某购买甲苯等原料。刘某某等人在A公司使用上述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多种原料,共计生产出易制毒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俗称邻酮)500kg左右。邱某某在联系周某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原料未遂的情况下,又通过层层联系黄某某、艾某某、李某某,从E公司总经理赵某处非法购买溴素约1900kg。2020年9月,邱某某等人在A公司使用各种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共计生产羟亚胺约395.3kg。后邱某某将115kg羟亚胺以15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汤某某、马某某等人,汤某某、马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用购买的羟亚胺生产出氯胺酮(俗称K粉),其余羟亚胺被王某、邱某某分别运至江苏盐城市后被查获。
(宁夏法治报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吕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