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西青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天津某电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和违约金,故案件承办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经过一系列司法拍卖程序后,该机器设备被成功拍卖,但尾款却迟迟没有缴纳。正当执行法官查看拍卖结果准备联系买受人缴纳尾款时,却发现最终的竞拍价格竟然超乎寻常的高。
随后,通过调取竞拍数据分析得知,在此次竞拍中,起拍价为40万元,买受人张某某一人出价19次,并且在后期无人加价的情况下,自己单次加价约53万元,最终以150余万元的成交价格成功竞拍到该批机器设备。
执行法官敏锐地感知到事情不寻常,立即与买受人张某某取得联系,询问张某某什么时候缴款。但张某某却漫不经心地说:“我交不了钱,我当时就是觉得好奇,不小心点错了,我不竞拍了。”
根据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后7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但张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剩余价款,遂向其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缴纳,并告知其悔拍将面临的风险,但张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交纳剩余价款。
执行法官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其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可依法认定为恶意竞拍。今年8月,执行法官决定对买受人张某某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