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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区建设”中夯实法院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在中央法务区建设中,应当全面夯实以法院为中心的制度基础,推动实现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的制度协同,从功能基础定位、系统总体架构、市场基本规则、增量立体空间、治理综合成效、制度根本支撑六个维度出发,有效调度中央法务区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提升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服务水平,全方位探究法院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在中央法务区建设中的实现路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两年来,国内城市在区级行政范围内广泛开展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探索,如: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青岛上合示范区、西安法律服务示范区、南京建邺法律服务聚集区等。2020年7月,四川省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设立了全国首家省级中央法务区。目前,在南京、成都天府等中央法务区建设改革实践以及正在筹备的上海、广东等地中央法务区建设布局中,无一例外地都特别注重以法院功能发挥为依托,强化法院审判执行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法院公共法律服务功能根植中央法务区建设的基本模式,侧重于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制度建构逻辑是诉讼服务体系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法院作为诉讼解决的中枢,其纠纷化解功能体现在诉前、诉中和诉后全流程,笔者以为,在中央法务区建设中,应当全面夯实以法院为中心的制度基础,推动实现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的制度协同,从功能基础定位、系统总体架构、市场基本规则、增量立体空间、治理综合成效、制度根本支撑六个维度出发,有效调度中央法务区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提升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服务水平,全方位探究法院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在中央法务区建设中的实现路径。

  第一,明确功能基础定位。在中央法务区建设中,法院作为政法机关,必须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责任,要更好发挥法院诉讼服务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发挥法院审判权所特有的“虹吸效应”、专业效应和系统效应。法院具有一般法律服务机构不具备的国家审判权和强制执行力,因此其功能更具有刚性和约束力,在中央法务区各机构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中,法院的服务是最直接也最可靠的。这种功能要在中央法务区建设中进一步彰显,不但不能因为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存在而淡化法院的功能,而且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的发挥,充分实现法院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二,建构系统总体架构。四级法院系统是一个完整的架构,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的重要承担者,无论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还是最高法院,都独立承担基本诉讼服务的职能,又同时具有联动效应,各级法院之间有业务和管理的交织,形成组织机构的融通,进而在服务受众时提供具有整体效能的服务,例如一审判决后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进而可以申请再审,这个过程中诉讼参加人作为接受法律服务的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服务的温度和力量,细化到每个个体,进而形成稳定的机制。通过完善组织架构传递更有效的法律服务,并通过法律服务受众的反馈进一步推进组织机构和体制机制的完善,实现司法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的良性互动。

  第三,引领市场基本规则。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中央法务区不仅是法律服务机构的物理聚合,更是全面依法治国向系统集成推进的地方实践,是一种理念和智慧的集聚。中央法务区是政府统筹布局的法治化业态集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法治化手段得以更好实现。法院根植于中央法务区的集聚效应发挥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矛盾纠纷化解和规则引领功能,以法治理念和司法智慧为经济发展构建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基本规则体系,形成共识,规范发展,有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四,体现治理综合成效。开展中央法务区建设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市场背景,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不仅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同时能够增强司法自信,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信,并且培育法律服务职业他信,强化社会对政法服务的公信。以法院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推动政法机关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综合保障,进而加强市域社会治理,实现法律、经济和社会功能在中央法务区的有机融合,以中央法务区建设辐射整体行政区划,推动治理综合效能的提升。

  第五,拓展增量立体空间。法院公共法律服务功能根植中央法务区建设,关键在于进一步拓展诉讼服务体系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推动未来“服务—产权—科技—国际—市场”这五大增量空间的创新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功能除了有效推动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之外,更深层的功能在于划定市场边界,明确交易规则,以法治的阳光驱散市场交易中的阴霾,还市场一片晴朗的天空。通过法治实现规则之治,进而推动产权明晰,激励科技创新,加快实现更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不断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形成更有序的市场环境,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在此过程中,法院应立足于自身职能,聚焦矛盾纠纷化解,通过发挥本职功能实现制度效能的辐射,以优质的司法服务构建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立交桥”。

  第六,夯实制度根本支撑。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规则融合。要充分发挥立案登记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职业保障机制等司法改革成果和“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和密切配合。

  在中央法务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处于关键核心地位,而在为数众多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中,法院作为具有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政法机关,其强大的制度“虹吸效应”和服务保障功能不容忽视。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离不开法院系统总体架构的支撑,更离不开法院作为诉讼解决中枢功能定位的明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制度协同,实现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在中央法务区乃至市域社会治理中的综合功效,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则引领公平有序的市场规则,并不断拓展制度功能辐射的立体空间,在硬环境的存量基础上不断生发软环境的增量,推动中央法务区建设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区域内的治理效能,从而实现法治化区域、法治化地域、法治化市域的公共法律服务辐射整体法治效能,从源头上护航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ktzqtyu56155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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