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两法”)正式施行。“两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立法安排,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两法”将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创新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支持起诉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拓展了检察机关履职范围和方式、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这既是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是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大契机。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两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重在落实,要在深化,贵在质效,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履职尽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司法保护职责,同时肩负法律监督重任,司法保护外的五大保护都与检察职责密切相关。今年5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目的就是要落实“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办案发现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专项行动提出的需要重点解决的八个方面问题,都是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方面的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贯彻实施“两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将持续抓好抓实。
做好未成年人检察“精装修”
2020年,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原则方向和目标任务,确立了“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形成了涉未“四大检察”工作格局,明确了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的履职边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基本形成。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两法”为新契机,做好检察工作“精装修”。比如,在已建成1029个“一站式”办案场所的基础上,积极会同公安、妇联等继续加强场所的建设和使用,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建设;从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落实督促、支持起诉的规定,充分发挥事前监督作用,探索开展撤销监护权事前评估制度;等等。
持续深化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自2018年试点以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日益深入,优势越来越突出。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在全国稳步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将以点带面,通过办理一批高质量案件,推广可复制经验,形成机制制度,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抓手,深化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首先,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混管混教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积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收养、继承、抚养等重大利益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探索开展涉未成年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稳妥推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其次,体现未检特色和办案规律。比如,注意从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或者“法治进校园”等活动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不仅监督“混管混押”,更对“混教”予以纠正,确保监管场所特殊教育措施落实到位。第三,注重沟通协作,推动制度规范建设。完善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推动建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刑事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线索发现、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机制,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办案规范。
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自2018年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狠抓落实,取得明显成效。修订后的“两法”将“一号检察建议”的实践做法合理吸收,并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将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立足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助推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把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首先,要没完没了抓“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督促学校完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教职员工与学生交往规范等机制,建立性侵害预防、报告、处置工作机制,实现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零容忍。其次,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报告”必查机制。在办案中发现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的,督促有关部门追究违纪违法或刑事责任。第三,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严格落实入职前查询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教育等部门协作,适时开展落实情况抽查。最高检还将会同公安部在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基础上,积极推动建立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为相关单位进行入职查询提供条件。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