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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异地涉案企业合规跨区域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的第二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深入推进,但是,在企业注册地、经营地、犯罪地分离情况下,如何打破涉案企业合规区域壁垒,探索构建跨区域的协同机制,是实现涉案企业合规不可或缺的机制保障之一,也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体现。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检察协作不断推进,区域配套机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为异地涉案企业合规的跨区域协作提供了机制上的保障。但异地涉案企业合规涉及办案地检察机关与协作地检察机关、第三方管委会、第三方组织,需要厘清权责,各司其职,正确处理各方角色定位,保障涉案企业合规落地见效与评估结果的准确运用。

  办案地检察机关要精心绘制社会调查的“施工图”,由协作地检察机关组织实施,并由办案地检察机关对调查结果评估运用。为查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启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般要对涉案企业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既可以由办案地检察机关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进行,但受交通、疫情防控、司法成本等限制,一般委托涉案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社会调查较为便捷。办案地检察机关作为委托方,对案件情况较为熟悉,是社会调查的主导者,应当绘制社会调查的“施工图”,由协作地检察机关组织实施。(1)调查提纲。在委托异地调查过程中,委托方作为办案主体,应围绕涉案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调查提纲,帮助受托方明确调查目的、调查事项、调查方式及调查重点。基本要素包括涉案企业经营状况(如企业在编人数、税务状况、营收状况)、发展前景(如自主产权、科研成果、荣誉奖项等)、诚信记录、社会评价等。(2)调查方式。调查方式可根据调查事项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调取资料等,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开展集中研讨。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对于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科技、工商联及行业协会等部门或人员提供的材料,受托方对于调查方式及过程应如实记录,且应对调查过程保守秘密。(3)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完成后,受托方可就社会调查的具体情况复函说明,并附相关调查资料。双方可就社会调查情况进行专项研讨,对调查内容查缺补漏、对调查结果的客观有效性进行论证,最终由委托方即办案地检察机关出具涉案企业合规社会调查报告,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办案地检察机关、受托地检察机关、第三方管委会、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计划运行过程中要找准角色定位,实现资源共享,异地监管同频共振。(1)提出合规检察建议。充分发挥办案地检察机关对案件介入早、对案情了解深、对合规风险把握全等优势,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经营管理漏洞,在启动第三方机制前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揭示风险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引导企业作出合规承诺,提升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为第三方组织后续监督考察提供参考。(2)第三方机制资源共享。涉案企业合规需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监督考察,因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目前还在试点过程中,异地涉案企业合规涉及的办案地、协作地第三方管委会及第三方名录库的推进进度不同,第三方机制可实现资源共享或者跨区域监督考察,可选择办案地成立第三方组织对异地涉案企业进行跨区域监督考察;或者办案地委托协作地组建第三方组织对当地涉案企业进行监督考察;办案地及协作地均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借助上级或其他区域具备条件的检察机关商请管委会组建第三方组织,三种模式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程序规范、司法成本、办案效率及监督效果等方面加以选择。(3)正确处理各方关系。首先,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管委会、第三方组织的关系。在合规监督考察中,检察机关应以监督者的角色,对全流程起到主导、考察的作用。第三方组织经第三方管委会选任成立后,应当独立行使监督考察权力,检察机关虽不直接参与监督考察,但第三方监督考察的结果是处理案件的参考依据,故应在监督考察的过程中保证监督考察的积极性、规范性、有效性,避免监督考察流于形式或者存在权力滥用等风险。其次,办案地、协作地检察机关的关系。办案地检察机关作为委托方,是案件办理的主体,应当对合规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负责;协作地检察机关作为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及协助。(4)实现异地监督考察“同频共振”。异地涉案企业合规中,办案地检察机关要当好合规进程的“掌舵者”,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度,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组成、合规计划执行、企业定期书面报告、申诉控告处理等提出意见建议,并由协作地检察机关协转相关材料,同时及时与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保持沟通听取意见,确保信息通报及时、线索移送便捷、沟通反馈高效,为后期考察结果运用、公正处理案件打好基础。

  办案地检察机关作为涉案企业合规的主导者,应当对合规整改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准确运用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处理案件。监督考察期限届满,办案地检察机关要确保异地合规监督考察效果以及案件处理客观公正。(1)考察评估。考察期限届满后,办案地检察机关可围绕监督考察方式、考察经过及评估结论依据等听取第三方组织汇报,对考察报告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阶段性报告以及合规机制的建立、运行状况及有效性。(2)实地验收。实地验收是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效最直观的考察方式,办案地检察机关可结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定期报告及第三方组织考察报告赴异地对涉案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验收。考察验收环节,由办案地检察机关实地验收为妥,协作地检察机关可在办案地检察机关的主导下参与联合督办,共同验收。(3)公开听证。异地涉案企业合规的听证组成成员可扩大至协作地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听证环节和内容可兼具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结果及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充分提高异地涉案企业合规的听证效率及办案效果。协作地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的组建过程、利益回避等情况进行汇报,第三方组织对监督考察过程、方式及结果进行汇报,听证员可分别对监督考察过程向多方提问,并对监督考察结果及处理结果进行评议。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终目的是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异地涉案企业合规通过协作机制的探索建立达到各方的多赢共赢,有利于实现跨区域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随着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异地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协作也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ktzqtyu3421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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