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召开的“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上,工信部提出即时通信软件合规标准,要求系统性清理平台恶意封禁的顽疾。依据工信部的行业监管要求,各大型平台企业已经不同程度地实施了解除恶意屏蔽和促进互联互通的举措。
数据的自由流转、交易与融合是实现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在我国即时通讯、社交媒体、信息发布等互联网细分行业,大型平台出于维护平台内安全、构筑竞争护城河等需要施行的不予直链等封禁行为延宕已久。这种封禁行为有违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基本属性,也会增加社会公众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实现平台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工信部从行业监管视角解除平台封禁,拆除大型平台企业设置的拒绝联通的“围墙”与“篱笆”,可以说是促进互联网行业互联互通的里程碑事件,但它并非实现全面互联互通的终止符。由于大型平台企业都各自掌控庞大的底部生态系统,因而继续有序推进各大底部生态系统之间的兼容、联通,是实现平台经济领域全面互联互通的必然选择。
从公平竞争视角分析,解除平台封禁实现互联互通,可以督促大型平台企业摒弃独占“流量池”的垄断模式,在各大型平台企业之间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格局,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平台经济的正向效应。基于产业经济学视野,平台企业被视为联结平台、渠道、用户、数据的新型企业组织形态。由于大型平台企业掌控配置市场资源的关键平台渠道,承担着互联网行业“守门人”角色,因而如果这类平台企业拒绝向其主要竞争对手开放所属平台,就会造成相关市场的闭锁效应。这种封禁行为还会迫使依附于平台经营的企业在不同平台之间“选边站队”,以致挤压他们的生存空间。除此以外,借助封禁措施,大型平台企业还有可能拒绝创新驱动型中小企业的新型产品与服务,并在其所掌控的平台内仿制和销售相关产品及服务,从而变相剥夺创新驱动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以致出现“大树底下不长草”的局面。
基于上述,在进入全面互联互通的平台经济时代之后,无论是大型平台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都将摆脱封禁垄断的樊笼,主动聚焦于技术、业态、模式创新的星辰大海,从而推动互联网行业实现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高质量迭代发展。
当然,安全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前提与底线,推进互联互通并不是要一刀切,也不能一刀切。如何在推进过程中有效防范与治理恶意营销、骚扰、诈骗等违法外链,也对平台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防范与治理违法外链层面,大型平台企业已经具有相对充分的经验积累与技术储备。在互联互通之后,这些平台企业还应在监管部门的协调引导下,改变之前在防范、治理违法外链问题上标准不一、各自为战的局面,即协调各自平台标准、技术手段、处置规则,共同建立治理违法外链的信息共享机制与全链条追溯机制,再借助互联互通的力量加持,构筑与强化对违法外链的跨平台监管机制,以维持互联网行业良好内容生态。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在防范与治理违法外链问题上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及相关经验。在互联互通之后,这些企业所属平台可能成为防治违法外链的“洼地”。因而,监管机关应当强化对这类企业防治违法外链的合规指引,并引导大型平台企业为这类企业防治违法外链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生效。在互联互通格局下,各平台企业有必要未雨绸缪,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原则,制定相互协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规则,形成保护个人信息的统合力,确保平台经济在安全的前提下得以规范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互联互通不仅有助于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导向的平台经济发展态势,而且有利于建构跨平台的安全治理机制。在全面互联互通的格局下,社会公众的交易成本势必大幅度降低,其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将得到更好保障,这无疑也确保了社会公众可以无障碍与无阻隔地共享平台经济发展红利。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