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一旦门窗或店面招牌砸伤路人,相关单位或店家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报道中说,2月10日上午9时许,杨浦区沈阳路41弄3号楼居民蒋女士外出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头面部,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经鉴定,蒋女士眼角右侧有一处2.7厘米长的裂伤,在医院缝合6针,前额还有一处0.5厘米长的擦伤,构成轻微伤。
凡事预则立。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被判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治理高空坠物除了法律的威慑以外,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大家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广大居民要从自身做起,千万不要为图一时省力,随随便便就往窗外丢垃圾。另外,日常生活中居民们要关好自家门窗,经常检查各自家中或单位窗台上摆放的花盆杂物是否安全牢固,广告牌、窗户玻璃有没有松动的迹象等。只有多从细节入手,提前预防,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才能将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使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痛得到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