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两法”)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就是要以新修订的两法施行为契机,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发挥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优势,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助力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这一专项行动具有重大意义,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特殊职能,更体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亟须的全局性、综合性和专业性。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下称“未检部门”),实现“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联动多部门和社会支持力量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治理,直面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等社会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并及时应对,推动了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出台和治理范式的探索,不仅在国内收获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在国际层面也得到了联合国秘书长反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的赞许,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他国际规范性文件中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体系化的宗旨和要求。
这一专项行动立足检察职能,重点围绕办案和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其中包括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的治理,如食品药品安全、玩具文具和儿童出版物质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安全、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网络产品和服务等领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专项行动能够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特别是其中的公益诉讼职能有望在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治理领域凸显其独特的积极作用。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条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未成年人权益创设了新的保障机制和实现路径,体现了“国家监护”的理念,也契合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中缔约国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责任承担。
笔者近年来较多从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深感数字技术及其应用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深刻复杂的关系。如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经是国际互联网治理当中最受瞩目的公共议题之一,各国也都在探索适合本国的治理模式,而中国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通过公益诉讼开展的探索非常值得关注。
首先,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面临着诸如网络性侵、网络诈骗、网络暴力与欺凌、违法不良信息泛滥、隐私与个人信息泄露等多重风险,一方面单独的未成年人个体及其监护人很可能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很多风险其实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广大未成年人群体,而与此同时,互联网治理涉及复杂的行政监管,网络平台和服务提供者又往往拥有巨大的技术和商业资源,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在这一背景下往往不能及时充分地满足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相关公益诉讼行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失为一种新形势下针对新问题的制度创新。
从操作层面来说,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未检部门或者配备专门的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能力和司法实践上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性,这一优势能够使相关公益诉讼更加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因此,建议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制度设计的作用,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个“九龙治水”的复杂议题,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且线上和线下的保护必须同步进行,不能割裂开来,与此同时,科技行业特别是大型技术公司及行业协会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识别和抓准问题进行法律监督,如何利用好“诉前”程序穷尽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措施,如何借机撬动更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行业自律,都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思考和规划的。
在国际层面,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公益诉讼实践也具备推广的价值。事实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于今年3月刚刚发布了“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一般性意见用于解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具体规范或与特定主题,并就公约的落实和实际运用提供指导。从2001年起,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已经发布了25个一般性意见,对于公约的196个成员国而言,这些一般性意见为如何履行公约义务提供了权威性解释。最新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是首个涉及数字技术与数字环境的意见,对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公众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缔约国及技术企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等方面有重大意义。该意见在“司法救济”部分明确建议缔约国采用包括公益诉讼等方式为数字环境中权益被侵害的儿童提供救济机制,中国检察机关的探索应该说走在了这一意见的前面,有望在积累更多实践和案例之后向国际上输出宝贵经验。
日前,针对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为开展的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生效,这是国内首次通过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案件,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互联网治理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选取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在国内外都广受关注且有较多合规共识的议题,并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了沟通链接多元治理机制的桥梁作用,有效推动了企业内部改进其技术、工具和流程,在合规的基础上更好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如今,不管是监管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价值创新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这也需要体现在更多着眼于公共利益的行业标准和伦理设计之上。因此,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可作为互联网多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不仅能够推动某个企业的规范化运营,更能促进整个行业的理念升级和标准迭代。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很多问题具有全球性,推动行业更有效应对以保护儿童权益,对提升相关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声誉和竞争力也有重要影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期待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在这一领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让孩子们远离数字风险,在线上和线下都能安全、健康成长。
(作者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