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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如何加强审判权运行的制约监督、确保权力不任性,备受社会关注,亦是司法制约监督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完善审判权制约监督,就要在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础上,强化“让监督者监督”,形成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闭合链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当前,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仍存在短板弱项,院庭长等监督者“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如何加强审判权运行的制约监督、确保权力不任性,备受社会关注,亦是司法制约监督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完善审判权制约监督,就要在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础上,强化“让监督者监督”,形成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闭合链条”。通过在让监督者“能监督、敢监督、善监督”上狠下功夫,让司法内部制约监督“长出牙齿”、发挥威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和期待。

  一、在“能监督”上狠下功夫,让监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解决院庭长等监督者“不愿监督”的问题,关键要让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一是要健全完善院庭长职责正负面清单。要对院庭长权力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的权力清单;要结合院庭长履职情况,对于应当履职而未履行的,建立负面清单。通过正面划定权力范围,建立履职指引;负面划定行为边界,明确履职责任,以知责明责推动履职尽责,确保“放权不放任”。

  二是要健全完善“四类案件”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情形,制定院庭长监督“四类案件”规程指引;要细化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重点监督“四类案件”的标准,完善事中监督程序;要开发应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实现院庭长监督管理全程上网、流程监管、数据留痕、智能统计,强化监管的信息化保障。

  三是要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要充分利用法院内部不同的监督机制,整合各种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要健全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优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完善级别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要健全完善法院内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充分“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用,最大限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的现象发生。

  二、在“敢监督”上狠下功夫,确保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解决监督者“不敢监督”的关键就是确保监督者的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要“激励监督”和“倒逼监督”并举。要完善院庭长履行监管职责履职评价机制,将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量纳入考核范围进行评价,并作为业绩考评、评先选优、晋职晋级、法官惩戒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用制度激励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对院庭长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监管职责的追究监督管理相关责任,用制度倒逼监督者摒弃“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观念及补足“不善监督”短板,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要防止“监督缺位”和“管理越位”。要健全完善院庭长监管职责规定,切实防止“监督缺位”。“监督不缺位”就是监督者要主动履行对程序性事项审批、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统一裁判尺度的督促、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等监管职责;要积极履行要求承办法官识别、标记、提请监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审判流程运行等监管职责。全面梳理廉政风险点和禁止性情形,切实防止“管理越位”。“管理不越位”就是监督者不得干扰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不得脱离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平台或办案平台任意表态,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不得利用监督职权干预、过问案件。

  三是要差异处理“监督过失”和“违法监督”。通过明晰“监督过失”和“违法监督”界限,为进行差别化追责奠定基础。监督者在负面清单以外实施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的行为,应认定为“监督过失”,依照内部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监督者违法行使审判监督职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监督”,依照司法惩戒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配套建立监督容错和责任豁免机制,切实解除监督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后顾之忧。

  三、在“善监督”上狠下功夫,让监督有力度有效果。

  解决监督者“不善监督”的问题,关键要靠抓住关键点强化监督,让监督有力度有效果。

  一是要强化疑难复杂案件监督。对“四类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科学监管,是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关键抓手。要落实院庭长直接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制度,实现院庭长监督由“行政权威”向“业务权威”的转变。院庭长要在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监管经验,提升对“四类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管水平。院庭长要通过听取汇报、旁听庭审、推送类案、召开专业会议等方式展开针对性监督,实现有效监管。

  二是要强化类案监督管理。类案监督是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进“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统一法律适用的有效方式。要通过提升类案检索能力、类案识别能力、类案参照能力,强化对类案不类判监督,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通过类案问题专题研判,从中查找社会治理盲区、溯源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漏洞,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三是要强化信息化监督。要主动适应互联网变化发展的规律,提升对信息化监督管理手段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切实提升监督成效;要针对重点案件发现难、启动慢问题。要依托信息化强化监管平台功能,确保行使监督职权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实现审判监督管理控权有据、监管到位,确保监督管理权行使透明化。

  “让监督者监督”就是聚焦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中“事中控权不足”这个突出问题,从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入手,探索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有效路径,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kmxzfmm1813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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