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日晚,28岁无业男子吕某在驾驶电动车回家时与正在夜跑的女子吴某相遇,吕某见吴某身材高挑,顿起歹心,先是尾随吴某,至无人处时驾驶电动车将吴某撞倒,并将其从马路拖拽至小树林内,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吴某拼命反抗呼喊,吕某抓起地上的石头朝吴某头上猛砸,致使吴某晕厥过去,吕某随后逃离现场,后吴某被路人发现时已死亡。经鉴定,吴某死亡原因系头部流血过多所致。
评 析
吕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款规定的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一是吕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吕某违背被害人吴某意志,欲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损害了吴某的性尊严,符合强奸罪的客体构成要件。三是吕某临时起意,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欲强行与吴某发生性关系,行为恶劣,主观上存在故意。四是吕某撞倒吴某并拖拽至无人处,用石头猛砸吴某头部实施了奸淫行为,最终导致吴某因失血过多死亡,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吕某为达到强奸目的用石头猛砸吴某头部,使吴某晕厥,吕某逃离后吴某失血过多而死。从吴某被强奸到死亡这段时间,强奸犯罪对吴某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未结束,而是持续进行,被强奸和死亡应该看成一个整体事件。吕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吴某死亡,吴某死亡与吕某的强奸犯罪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符合强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吕某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综上,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强奸妇女致人死亡,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