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进入“二孩时代”,如何让职场女性走出生育困境,是一直以来的热议话题。深圳市政协委员蒋雷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今年他带来了一份《关于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由社保全额发放的提案》,建议提高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对女职工要求按照实际工资购买生育保险,生育期间则按女职工参保的实际工资标准发放。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也会有工资,表面上看这对企业是一种负担,但单纯就工资这一块而言,其实压力并不大。因为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国家就会按照一定的标准给女职工发放津贴,企业帮申请到津贴,当作工资发给员工,只是数额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按照这个计算公式,如果缴费基数足够高,按照职工实际工资购买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生育期间就能获得全额的工资。
但现实中的福利并没有这么好,有的女职工生育期间拿到的工资比平时正常工作时少,主要就是因为缴费基数低。很多中小企业通过外包公司帮员工缴纳社保,并不是按照实际工资来购买生育保险,这样一来女职工最终拿到的津贴也就较为有限。
如果要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全额工资,企业就必须按照实际工资来为员工购买保险。而单纯就生育保险而言,数额其实很有限,产生的负担非常小,问题是“五险”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去年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按照实际工资来购买生育保险,也就意味着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都会相应提高,这对企业来说可能就是不小的负担。
在鼓励生育的背景下,或许生育保险应该被优先保障,但在目前的政策体系之下,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购买保险,恐怕并不容易实现。
生育保险的局限性已经反复被讨论过,而津贴数额不够高,恐怕只是诸多问题中很小的一个。去年4月份,一则题为“28岁女员工试用期怀孕,主动告知公司后仍遭辞退”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女员工的类似遭遇表面上看要归咎于企业,其实深层次的问题还与生育保险有关。因为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女职工享受这项福利,除了对生育之前缴纳保险的期限有一定要求,普遍还要求职工必须处于在职的状态下。不同地方政策存在些许细节差异,比如有的地方要求职工连续缴纳,有的则只要求累积缴纳,再加上必须在职这个前置条件,政策对于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限定的条件可谓苛刻。
正是因为生育保险有着如此苛刻的要求,所以才出现有的女职工明知自己怀孕却还要找工作“骗保”的现象。显然是政策本身的局限让很多人不得已为之,斥责女性骗保难免失之偏颇。
另外,政策本来也规定,只要女职工配偶缴纳了一定期限的生育保险且处于在职状态,女职工即便离职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障,但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失业证明,这种看起来不必要的细节要求,也提高了福利保障的门槛,让很多人望而却步。
上述苛刻的条件制约了生育保险的保障面,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购买生育保险固然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放宽政策要求,比如缴纳了一定期限就可享受这项福利,而对女职工是否在职不做要求,可能是很多人更为现实的需求。既要关注福利的多与少,也要关注那些因为种种原因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现象,如此双管齐下,才能真正帮女职工走出生育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