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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树立法治权威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本批5件典型案例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主体,涵盖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中的会见权、知情权等律师执业权利。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各级政法机关规范行使权力,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时开展阻权救济等工作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和规范意义。

  据统计,2020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余件。其中,已办结1600余件。从受理案件情况看,反映“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的,共计600余件;反映“未送达文书或告知移送情况”的,共计300余件;反映“不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共计200余件。各地在办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在查实的案件中,通知纠正70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

  试问,如果律师连自己的执业权利都不能维护,那么又如何能够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呢?如果当事人不相信律师能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那么他还会相信法治吗?去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的事实,足以说明当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任重道远。从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但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绝非检察机关一家的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权力机关的共同责任。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已形成共识。律师是接受委托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工作者,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的使命和任务,也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与担当。基于对律师职业和律师执业权利的认识,从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再到2020年全国两会“两高”工作报告提出“真诚尊重、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等一系列规定举措看,维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已成为共识。随着这些规定举措出台,在解决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根本上仍然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共识尚未完全融入相关工作人员内心认识中。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是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能否得以实现,还须回到具体案件和具体实践中去,在一些“关键环节”上,执法司法人员能否正确对待律师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需要相关人员认真审视和回答。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等重要法律,及关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只规定了有关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配合律师执业,并没有规定不配合律师执业,甚至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责任。也正因为立法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司法实践中,虽然全国范围内不时有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个案发生,但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识落地生根。首先,要在认识层面行动起来。只有在内心深处认识到律师制度及律师职业的重要性,真正尊重和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才能着手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其次,要在立法层面行动起来。进一步完善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增加规定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法律责任及追责机制等。再次,着力“维护律师的合法要求”。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并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维护律师的合法要求”,其实并非维护律师个人,而是维护“律师的合法要求”背后所代表和体现的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利。实质上,只有维护“律师的合法要求”,才能维护“律师的合法要求”背后所代表和体现的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利,执法司法人员和执法司法本身才能真正赢得权威。

  (作者为安徽省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kftssap76075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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