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多地发生多起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等致害的侵权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也对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如何对待侵权责任法第87条(简称第87条)规定出现不同意见。在此我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谈谈自己的看法。
2010年侵权责任法通过,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这一具有“连坐”性质的条款,社会一直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这充满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有人则认为这一条文极端不公平。在我看来,这两种看法都有失偏颇,这是面对我国公民敢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后又不敢于承认自己所为的道德水平实际状况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条文。等到我国公民道德水平都提高了,都能够自觉遵守公共生活准则,不高空抛物,或者抛物造成他人损害后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这一条文也就没有用了。
适用第87条必须注意两个规则:第一是致人损害的高空物件,包括抛掷物和坠落物,即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第二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只有符合这两个要件的要求,再加上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的要件,才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所谓的“连坐”责任方式。
其实侵权责任法中与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相关的物件致害责任,除了第87条规定外,还有侵权责任法第85条(简称第85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物致害责任。这些脱落物、坠落物其实也是高空坠落物。这些脱落物、坠落物致害他人的责任,是由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换言之,即脱落物、坠落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发生的几起案件,有的应当适用第85条,例如,深圳一高层建筑玻璃窗砸中男童致死案件,这个玻璃窗是一定能够确定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那这个人就是侵权人,应当适用第85条,而不是第87条。而为高空抛物所击中,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当然适用第87条确定侵权责任。同样的高空物件致害,以是否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标准,界分两个条文的适用范围,而不是一律指责第87条规定得不对。
当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并非无懈可击,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又不得不作如是规定,特别是这种“连坐”式的责任规则,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好,例如即使法院判决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很难执行。就此我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第一,第87条规定的“连坐”式补偿责任方式还得坚持。考虑到我国公民目前的实际道德水平,规定第87条还是有必要的,还不能废除,只是法官在适用中应当慎重,尽量减少可能加害的人的范围,使其承担补偿责任更公平,甚至尽可能找出真正的加害人,避免无辜的人“连坐”。
第二,分清第87条和第85条规定适用的界限,防止对符合第85条规定的致害行为错误地适用第87条规定。例如建筑物脱落的玻璃窗,一定会有玻璃窗的所有人、使用人,必定能够找到;建筑物老化,墙皮脱落致害行人,由于外墙是全体业主共有,是由物业公司管理,那责任人就是物业公司,是物业公司未尽职责所致。对于这些情形,都不能适用第87条,而应当适用第85条。这些都集中在高空坠物致害的问题上,高空抛物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三,对于高空抛物致害,完全交由民法处理是不够的。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高空抛物是民事责任,因而一旦出现高空抛物致害他人的事件,公安机关就不再介入,任由民法处理。问题是,民事责任的确定是由原告举证,原告都被砸晕了、砸死了,他怎么去举证证明是谁的行为所致呢?受害人不能举证,行为人又不敢于承认,就形成了这样的举证难题。因此,高空抛物问题其实是一个刑事问题,一旦发生,应当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只要公安机关动用刑事侦查手段,一般不会查不出那个真正的高空抛物行为人。侦查确认谁是高空抛物者,砸伤、砸死他人难道还不够负刑事责任的要求?既然对高空抛物致害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接着就能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一并解决赔偿问题,如此一来,就完全没有必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了,这种“连坐”式的民事责任也就没有必要了。(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法专家:刑事规制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现实中高空坠(抛)物情形非常复杂,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深圳男童死亡事件,就是一起由窗户老化掉落导致的意外事件,跟业主和租户的主观恶意并无关联,就很难追究业主或租户的刑事责任,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民事赔偿。
至于能否将高空坠(抛)物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制范畴,也需要多方考量。首先,高空抛物的具体地点,是否属于人流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者属于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抛物所在楼高层数、所抛物的性质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致害性影响因素。至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也需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才能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即所收集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那么只能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为了有效避免高空坠(抛)物事件,给予受害者救济,从执法层面讲,警方应该更积极作为,尤其是出现被害人伤亡的情形,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将其作为涉嫌刑事犯罪处理。从完善法律的角度讲,一方面,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适时出台有关高空抛物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就常见情形如何承担责任,作出细致规定,这样可以避免高空抛物行为定性模糊;另一方面,可以发布典型指导案例,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作者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物业专家:物业应尽到管理之责
物业公司是否对高空坠(抛)物事故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通常共有共用部位的监管属于物业公司职责。对于外立面的坠物(住户阳台摆放物、窗户及悬挂物,外墙贴面材料等)风险,物业公司负有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以及风险发生时及时救助、报告、处理等义务。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发现正常工作条件下可以发现的风险、或者发现风险后没有及时提醒提示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临时封闭通行道路、维修危险部位等,那么一旦发生风险事件,不管第一责任人是谁,都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事件发生,物业公司平时要加强宣传,引导住户遵守公德,养成良好习惯;加强值守人员责任心和专业监控、鉴别风险源方法培训教育;一旦发现风险源,及时采取必要的消除风险措施。(作者系广州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
建筑专家:标准已较完备 执法仍需加强
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此前我国已就高层建筑的门窗安装安全等事项颁布了多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等。可以说有关建筑安全设计相关的标准已经比较细致和完善了。
实践中发生外窗坠落等事件,主要因素可能是甲方为了低价中标,购买的门窗质量不达标、或是施工安装不规范、验收环节出现纰漏,物业管理维护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所致。而针对这些环节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还是太低,没有形成威慑力。
目前,住建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强制性工程规范,正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住宅项目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这些工程规范均为国家强制性的,有助于从技术法规的角度防范高空坠物的发生。但要避免类似外窗坠落等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还要加强对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并提高对管理环节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作者系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警察:出警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一般情况下,只有高空坠抛物造成了人员伤亡,才会有人报警。接到警情后,民警主要根据现场情况大致锁定坠(抛)物的方位,并结合监控视频和现场目击证人陈述,进行初步排查。一般来说,建筑物外窗坠落这类情形较为容易排查。如果是高空抛物,现场又没有监控的话,则排查难度较大。
在锁定肇事者后,还要结合当时抛物者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造成的,抑或意外事件,进而确定其是否涉嫌犯罪。从最近发生的几起高空抛物案件来看,抛物者多是年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无论其是过失还是故意,都无法追究刑责,只能由家长承担监护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如果现场没有监控,又缺乏目击证人,通过走访排查又无法确定到具体个人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警方也不能介入过多,只能建议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市民:可加强技术监控防范手段
我居住的小区之前偶尔出现过高层住户向下抛垃圾的现象,引发了大家的不满,后在物业介入下有所好转。在我看来,一些住户之所以敢于高空抛物,除了其本身文化素质偏低外,还在于高空抛物一般都较为隐蔽,且行为持续时间短,造成恶性后果很难直接追查到其本人。因此高空抛坠物治理的关键在于如何精准锁定肇事位置,找出肇事者。
据媒体报道,杭州一小区统一出资、提前规划,安装了47个仰拍摄像头,可将整栋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该小区也从未发生过高空抛物现象。暂不论这些摄像头的安置是否有侵犯居民隐私之虞,单就防范高空抛物而言,这是一个有益尝试,有助于精准锁定肇事位置,避免了高空抛物案发后业主间相互推诿和扯皮。这样也能对一些行为失范的业主进行震慑,督促所有业主管教约束家中孩童、时常检查窗户是否松动老化、露天阳台是否放置有容易掉落的花盆等。
律师:锁定肇事者是一大难题
2016年10月4日,卜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一人行道时,被从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我受卜女士家属委托,将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告上法庭。2017年12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判决,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其余81户被告和物业共承担补偿50多万元。此后有业主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排除了两户业主不承担补偿责任,其他79户业主和物业均需担责。目前二审判决早已生效,但仍有部分业主没有履行补偿责任。
最近多地又屡屡出现高空坠抛物案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我认为,在高空坠抛物的法律规制方面,在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民事赔(补)偿责任的基础上,能否进一步明确,在高空坠抛物事件发生后,首先由公安机关介入查明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然后再来谈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如果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导向,那么不仅有助于锁定高空抛物的肇事者,而且也能让普通业主认识到,高空抛物可能涉嫌犯罪,从而在日常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让其他无辜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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