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浙江江山市政协委员、从业二十多年的法官徐根才在撰写完善《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建议》,他建议将未成年人的美容、文身和抽烟、酗酒、上网吧一样列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徐法官撰写建议是有感而发:从2016年开始,当时不满13周岁的江山少年涛涛(化名)开始不断在四肢以及上半身文身,到2017年9月,涛涛的上半身文身面积达50%,学校劝其休学一年。时至今日,他依然要不定期到医院清洗文身。“除了身体的剧烈疼痛,涛涛父母还将为此付出超过百万的清洗费”(6月16日《南国早报》)。
未成年人文身的确应列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或禁止。虽然目前没有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人文身的比例有多少,但在我们身边,带有文身的孩子有逐渐增多趋势。有研究人员走访发现,虽然未文身的青少年占绝对的主流,但如果这些主流人群身边有人文身,他们也会潜移默化地接受这一行为,并认为文身“酷酷的”“抓人眼球”,日后进行文身的可能性极大,正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这或许正是上半身文身面积达50%的涛涛被学校劝导休学一年的原因。
有人或许要说,在现实中,文身又不犯法,即便是未成年人文身,也没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担心未成年人文身,何必呢?反对未成年人文身,岂不是有歧视文身者之嫌?其实,即使放眼全球,许多国家也是把文身这种特殊文化,视作亚文化甚至是负文化。在许多国家,监狱是文身者比较集中的地方,而文身现象在青少年罪犯群体中更为集中,不少国家的文身师都将不给未成年人文身,当作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可见,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与歧视无关。
规范或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反而是必要保护。一方面,是对其身心健康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真善美观念尚未成熟,做出文身行为,给自己制造刻骨铭心的疼痛,往往是受人影响或诱导而盲目跟风。等到哪一天他们后悔了,或过了叛逆的青春期,不想要那些“永恒的记忆”了,又要经历漫长的清洗恢复,经历刻骨铭心的疼痛。有行业人士说,文身是不可逆的,就算采用医疗手段洗去,也不是原来的皮肤,大部分人还是会留下淡淡的印记,甚至还会留疤,伴随一生。
另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未来就业的保护。正因为文身在目前仍是一种亚文化甚至负文化,跟主流文化存在不小距离,文身者参军、报考军事院校、报考公务员尤其是警察等特殊职业会受到严格限制。在涛涛父母以侵害涛涛的健康权为由状告给涛涛文身的吴某一案中,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文身行为不仅侵害了涛涛的身体权,也给涛涛的学业、择业、社交等造成较大影响,吴某因过错侵害涛涛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规范或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并非一刀切全面禁止。该禁止的要禁止,比如14周岁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文身;14周岁或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裸露在衣服外的部位不能文身,不能做大面积文身,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文身;未成年人文身必须经由监护人书面同意或陪同进行……该规范的要规范,文身行业要有常态化监管,消除无证经营、来者不拒等乱象。考虑到人文需刺破皮肤,危害很大,且对未成年人未来影响很大,绝不能视为生活美容,的确应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尽早立法,受到法律约束。